离婚后如何变更监护权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11-20 作者:济南律师

离婚后监护权可以变更,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失去监护人。而且变更的监护人也是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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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多半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包括不具有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所损害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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